修訂增列條文 | 原有條文內容 | 增刪修正條文內容 | 說明 | |
第 三 章 |
修訂 第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 四、查核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 為利會務運作,並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而予修正。 |
增列 第十三項條文 |
十三、議決使用報酬分配辦法及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車馬費支領辦法。 | 第十三項條文係依營運計畫及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條文增列。 | ||
第 四 章 |
修訂 第三十七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條文 增列 |
八、核備使用報酬分配表 九、議決本會年度預算及公益基金之運用。 十二、個別授權契約及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之變更。 |
八、議決使用報酬分配表 九、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十二、議決編訂、修改之個別授權契約及概括授權契約範本。 十四、議決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率收受方式。 |
使用報酬分配辦法依本會營運計畫規定係由董事會編訂交由會員大會議決,依章程第七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經理應依分配辦法編定使用分配表送交董事會【核備】後分配,為明確權責,有修訂之必要。 |
修訂增列 第四十四條條文 |
董事會應自董事中選出一人為董事長。 選舉董事長應採書面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罷免時亦同。 |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名。董事會應自董事中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並擔任常務董事會會議主席;另自董事中互選四名為常務董事,任期同董事,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應採書面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罷免時亦同。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常務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之,任期至原常務董事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於任內出缺時,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視需要時召開。 |
會務推動時效需求,明文修改增列常務董事會職權。 | |
修訂 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董事長為會員大會會議及董事會會議之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擔任主席時,得指派其他董事擔任之。 | 董事長為會員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及常務董事會之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擔任主席時,得指派其他常務董事擔任之。 | 依第四十四條增列董事長職權。 | |
第 七 章 |
修訂 第七十八條第九項、第十項條文。 |
本會得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下得設會員公關部、法務授權部、行政財務部、資料分配部、資訊管理部等部門之會務人員若干人。
總經理之職權如下: 一、招聘副總經理及各部門會務人員。 二、訂定副總經理、各部門之職掌及會務人員之權責。 三、副總經理、各部門人員之培訓、督導、績效考核及獎懲。 四、編造本會年度預算經董事會議決後運用。 五、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經董事會核備後分配。 六、董事會授權行使之職權。 七、其它未明定應由董事會行使之職權。 八、總經理出缺時,由副總經理為職務代理人,如無副總經理時,由董事長指派一名部門主管為職務代理人。 |
五、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經董事會議決後分配。 九、編訂及修改個別授權契約及概括授權契約範本送交董事會議決。 十、編訂及修改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收受方式,送交董事會議決。 |
為符合修訂第三十七條條文內容,有必要修訂第七十八條條文。 |
修訂 第八十五條 |
董事會編造之使用報酬分配表,應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會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七、使用報酬之分配應依監察人會查核簽認之使用報酬分配表為之,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會員查閱。 前項查閱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
董事會【議決】之使用報酬分配表,應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會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七、使用報酬之分配應依監察人會查核簽認之使用報酬分配表為之,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會員查閱。 前項查閱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
依章程第七十八條規定,使用報酬分配表,係由總經理編造送董事會核備,該條文有必要修訂。 |
場所坪數 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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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坪以下 | 101-500坪 | 501-1000坪 | 1001坪以上 | |
不售票 | 9,600 | 15,360 | 20,160 | 23,040 |
門票100元以下 | 38,400 | 69,120 | 97,920 | 122,880 |
門票101-300元 | 76,800 | 138,240 | 195,840 | 245,760 |
門票301-500元 | 115,200 | 207,360 | 293,760 | 368,640 |
門票500元以上 | 153,600 | 276,480 | 391,680 | 491,520 |
坪數 天數 |
200坪以下 | 201-500坪 | 501-1000坪 | 1001坪以上 |
15天以下 | 12,000 | 19,200 | 25,200 | 28,800 |
16-30天 | 19,200 | 30,720 | 40,320 | 46,080 |
31-60天 | 25,200 | 40,320 | 52,920 | 60,480 |
61-90天 | 28,800 | 46,080 | 60,480 | 69,120 |
場所坪數 | 每一單曲費用 |
0-50 坪 | 1,000 |
51-100 坪 | 2,000 |
101-200 坪 | 4,000 |
201-400 坪 | 8,000 |
401-600 坪 | 12,000 |
601-800 坪 | 16,000 |
801-1000 坪 | 20,000 |
地區 | 屬性 | 使用報酬金額(每一頻道/每年) | 表格說明 | ||
中功率調頻 (乙類) |
小功率調頻 (甲類) |
調幅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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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區 (台北市 與 新北市) |
音樂台 | 180,000 | 45,000 | 43,800 |
1.地區: 廣播電臺所在之地區縣市,係以NCC核予廣播電臺發射地址認定。 2.屬性: (1) 音樂台為全台節目以 音樂播歌為主,節目 內容占全台節目2/3 以上者屬之。 (2) 綜合台節目含各類綜 合內容,音樂相關節 目內容占全台節目 1/3-2/3者屬之。 (3) 商業/談話台係指以商 品銷售或談話性節目 為主,較少使用音 樂,音樂相關節目內 容低於全台節目1/3 者屬之。 |
綜合台 | 144,000 | 36,000 | 34,800 | ||
商業/談話台 | 108,000 | 27,000 | 27,000 | ||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彰化縣 |
音樂台 | 90,000 | 22,500 | 20,400 | |
綜合台 | 72,000 | 18,000 | 16,800 | ||
商業/談話台 | 54,000 | 13,500 | 13,500 | ||
基隆市 新竹縣市 宜蘭縣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屏東縣 |
音樂台 | 60,000 | 15,000 | 13,800 | |
綜合台 | 48,000 | 12,000 | 10,800 | ||
商業/談話台 | 36,000 | 9,000 | 9,000 | ||
花蓮縣 台東縣 |
音樂台 | 30,000 | 7,500 | 7,800 | |
綜合台 | 24,000 | 6,000 | 6,600 | ||
商業/談話台 | 18,000 | 5,000 | 5,000 | ||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
音樂台 | 15,000 | 6,000 | 6,600 | |
綜合台 | 12,000 | 5,000 | 5,000 | ||
商業/談話台 | 9,000 | 5,000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