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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演出


準備中

卡拉OK、KTV
  • 概括授權:
  • 營利性之利用:
    一、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2,520元(含稅)計算。(111年2月21日第一次審議通過,回溯至110年5月18日生效)
    二、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675元(含稅)計算。
    三、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
    公益性目的之利用:
    一、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1,764元計算(含稅)。
    二、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882元計算(含稅)。
  • 單曲授權:
  • 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
    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111年2月21日第一次審議通過,回溯至110年5月18日生效)
街頭藝人
    每一年度(12個月)以1,050元(含稅)計算。(費率公告日期:110年09月03日)
海陸交通運輸工具(車、船等)
  • 航空公司:
  • 一、正常飛行期間:年收100元計算。
    二、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算。
  • 公車、遊覽巴士:
  •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 每輛每年以400元計算。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 每輛每年以250元計算。
    三、遊覽車客運業: 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每輛每年以2,000元計算。
    未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每輛每年以1,500元計算。
  • 鐵路、捷運列車、高鐵:
  • 一、 鐵路、捷運列車:每列車每年以1,500元計算。
    二、 高鐵:每列車(含商務艙在內)每年以以2,520元(含稅)計算,如僅商務艙播放音樂者,每年以1,050元(含稅)計算。
  • 停車場:
  • 每坪每年以新台幣5元計算。
  • 加油站:
  • 每坪每年以新台幣10元計算。
  • 船舶:
  • 每船依法定容量每人每年90元計算。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
  •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
  • 一、大廳、走廊、LOBBY等公共空間:
    1. 背景音樂:30 坪以內每年以2,000 元計算;30 坪以後每5 坪每年另加300元計算。
    2. 現場演唱:每坪每年以1,000 元計算。
    二、客房:
    1. 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
    2. 前述使用報酬率,不包含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另依本會相關費率各別計算)。
    3. 如設置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加收2,520元(含稅)計算。
    三、宴會廳:
      每坪每年以100元計算,如設置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加收2,520元(含稅)計算。
    四、公共區域及客房部分,分別計算。
    五、旅館、飯店內之其他設施如餐廳、商店、健身房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點唱機(Juke Box):
    每台每年以2,500元計算。
電影院:
    每年每個座位以120元計算。
音樂水舞、音樂報時器等:
  • 營利性質:
  • 每分鐘以5元計算;以每日1,000元計算。
  • 非營利性質:
  • 每分鐘以2.5元計算;以每日500元計算。
  • 營利或非營利以是否需購票才可以欣賞認定。
咖啡廳、餐廳、酒吧、PUB、舞廳、夜總會、夜店等;韻律舞蹈教室、音樂才藝補習班等:
  • 背景音樂:
  • 每坪每年以160元計算。若有現場演唱:則每坪每年以400元計算。如未每日提供現場演唱者,依實際現場演出天數比例分別計費。
  • 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
  • 現場演唱限無額外售票之餐廳。
  • ( 備註: 有售票之現場演唱,應依本會個別授權費率計算。)
俱樂部、健身房、三溫暖、SPA、游泳池等:
  • 背景音樂:
  • 200坪以內每坪每年以120元計算;超過200坪之部分,每坪80元。
  • 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計算。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 以上場所內之其他設施如餐廳、商店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其他一般門市商號:(如:電玩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美容美髮、眼鏡飾品服飾、飲品外帶、3C商店、藥粧店等商店):
  • 背景音樂:
  • 每坪每年以80元計算。
  • 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計算。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大賣場、大型商場、量販店等:
  • 播放背景音樂:
  • 200坪以內每坪每年以80元計算;201坪至500坪每坪每年以65元計算;超過5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35元計。
  • 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計算。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 此項目中若有餐廳、商店、健身房或其他設施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銀行、郵局、交易所、銀樓等(金融業)、工廠、辦公大樓等場所:
  • 播放背景音樂:
  • 前50坪每坪每年以25元計算;51坪至100坪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超過1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5元計。
  • 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計算。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
  • 公共空間:
  • 背景音樂:前50 坪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51坪至100坪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超過100 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5元計。
  • 病房:
    1. 以病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不含稅)。其他公共空間(如領藥處、掛號結帳處、病友休息區、門診室、病例室、X光室、超音波室、物理治療中心、眼科檢查室、哺乳室、輪椅借用處、斷層掃描攝影室、育嬰房、手術房、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等)另依本會相關費率各別計算。
    2. 前述使用報酬費率,不包含其他場所如餐廳、商店、卡拉ok休閒設備等之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青年活動中心、軍營、公務機關、學校園區、公園、古蹟文化園區、紀念館、宗教場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 背景音樂:
  • 前100坪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101坪至200坪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超過2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5元計。
  • 二、顯示器/電視機:
  • 每台每年120元計算
  • 適用無營利之背景音樂使用。
  • 若租借該場地舉辦活動者(不論營利與否),應另依本會個別授權費率計算。
遊樂園區:
  • 以前一年度之申報娛樂稅報表收入總額之0.08 %作為當年度之音樂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用。
  • 或依門票票價(以全票為準)/場所坪數級距表列
    場所坪數
    門票
    100坪以下 101-500坪 501-1000坪 1001坪以上
    不售票 9,600 15,360 20,160 23,040
    門票100元以下 38,400 69,120 97,920 122,880
    門票101-300元 76,800 138,240 195,840 245,760
    門票301-500元 115,200 207,360 293,760 368,640
    門票500元以上 153,600 276,480 391,680 491,520
  • 適用短期活動如:非營利展覽會、政府機關主題活動、學生畢業個展、藝文展演等非營利連續短期活動。
    依使用期間/場所坪數級距表列:
    坪數
    天數
    200坪以下 201-500坪 501-1000坪 1001坪以上
    15天以下 12,000 19,200 25,200 28,800
    16-30天 19,200 30,720 40,320 46,080
    31-60天 25,200 40,320 52,920 60,480
    61-90天 28,800 46,080 60,480 69,120
概括授權單曲授權:
適用各種公開場所播放背景音樂,依個別場所坪數制訂單曲使用費率,依場所坪數及每一單曲費用表列。
  • 此一單曲計費不適用卡拉OK、KTV。
  • 此一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
  • 利用單位需提供明確之使用清單。
    場所坪數 每一單曲費用
    0-50 坪 1,000
    51-100 坪 2,000
    101-200 坪 4,000
    201-400 坪 8,000
    401-600 坪 12,000
    601-800 坪 16,000
    801-1000 坪 20,000
    1,000坪以上,每增加200坪加計1,000元。
    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計算後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000元。

    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

定義:
  • 座位數:場地有固定座位者,以實際開放供觀眾入座之座位數為準。場地無固定座位者,以場地最大可容納人數為準。
  • 營利性質:以營利為目的,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其他性質: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但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或者雖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收取任何報酬,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但有直接或間接為某特定商品、廠牌宣傳、促銷目的之活動均屬之。
使用報酬率:
  • 營業性質:
  • 一、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
    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TMCA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
    二、特定活動其利用音樂僅為附加價值,並且總音樂利用時間未逾總活動時間20%:
    1. 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1.6%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TMCA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
    2. 無娛樂稅申報表,如體育競賽等類型,以「報名人數乘以報名費」或「場地最大容納人數乘以票價」計算收入總額。
    三、單一場次授權最低收費額為新台幣2,000元。
  • 非營利性質、其他性質:
  • 一、計算公式:使用報酬之金額為下列之基本額乘以使用歌曲次數再乘以場次數之總額。
    基本額金額如下:
    A等級:座位數500以下基本額新台幣135元。
    B等級:座位數501-2000基本額新台幣270元。
    C等級:座位數2001-4000基本額新台幣405元。
    D等級:座位數4000以上其他性質基本額新台幣540元。
    單一場次授權最低收費額:新台幣1,350元。
    本項個別授權使用報酬關於曲目認列暨計算方法均參照實務授權方式處理。
    二、法定競選期間於候選人服務處或其宣傳車上公開演出音樂者:
    1. 每個競選辦公室(服務處、總部)每首新台幣4,000元;
    2. 每一部宣傳車每首新台幣4,000元;
    3. 如候選人於法定競選期間以外利用時,則依其時間比例增加費用。但每天每首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400元。
    三、告別式、追思會等殯葬儀式公開演出音樂者:每場次以新台幣3,000元計算。

    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


電腦伴唱機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申請表

一、持證人或負責人資料:

二、營業場所資料:



三、開立發票形式:

四、送達代收地址:



五、申報台數:

六、使用機器:

七、繳費方式:(※請勿自行內扣手續費)

  1. 匯款銀行:新光銀行【銀行代號103】 敦南分行【分行代號0851】 帳號:0851-10-005089-9; 帳 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2. 備妥上述匯款收據影本傳真或掛號寄至本會或掃描後
  3. 本會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率每台每一年度(12個月)為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整(含稅後為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整),實際應支付本會新台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整(含稅),期滿後須再續約。新增機台請提出證明文件確立使用起始時間,再依照月份比例支付音樂授權費用。
  4. 契約存續期間內,如台端(貴單位)有新增或淘汰停用機台時,應於發生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會,供本會更新授權資料及核算當年度應加計之授權金。

八、同意下述聲明:

  1. 如為辦理續約且經繳納全額使用報酬金額,視為同意原授權條件不變,但授權期間延續一年除外。
  2. 第二項申請授權期間,協會保有最後審核實際授權期間之權利,如有爭議,本人應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核對,否則視為同意協會審核之期間。
  3. 本人承認所有填載之內容均為真實。
  4. 本人同意於契約年度到期前二個月內自動申請換發新證,過期未辦理仍繼續營業,願負法律責任。
  5. 本會於確認台端之申請內容及收到應付費用後,將寄出授權證明及發票予台端,請於收到貼證後張貼於明顯處所。

公開演出概括授權契約書

本人已閱覽並同意接受本申請之條款內容,且願履行及遵守該等約定條款,若有異動,以本會官網公告為準。(請先閱讀公開演出概括授權契約書)




使用報酬修訂公告

準備中